二手房买卖中,买方与卖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为逃避债务,与好友小王恶意串通,签订虚假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房屋低价转让给小王,损害债权人张某的利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定,小李与小王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判决合同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小李与小王的虚假交易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债权,应属无效。建议债权人发现债务人通过虚假房屋买卖转移财产的,及时收集证据,通过诉讼主张合同无效,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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