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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迫于生活压力卖房,房屋买卖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的父亲老王与某商店口头约定,出租部分门面供对方开饮食店,租期至小王结婚时止。小王结婚前,王家依约要求退房遭拒。之后王家分家,案涉出租房屋归小王所有。小王因无房可租、三次书面要求退房仍被拒,对方仅同意买房。王家被迫与该公司签订卖房协议并完成过户。小王遂起诉主张买卖无效,返还房屋。法院最终认定买卖有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小王签订卖房协议是被迫而为还是出于真实意愿,关于该问题,主要有两种处理意见。一是认为这起房屋买卖关系无效,法律不予保护。这种意见是基于认为小王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卖出房屋,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买卖无效。二是认为虽然小王是出于生活所迫卖房,但该买卖仍应认定为有效。第一,买卖双方签订了协议,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第二,双方以等价有偿的方式买卖房屋;第三,买方已经实际居住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因此,应认定这起房屋买卖关系有效。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三槐通城县商业局隽水商业综合公司房屋买卖案的电话答复[1990]民他字第7号》:第二种意见认为,这起房屋买卖关系应有效,法律应予保护。一是买卖双方签订了协议,经过房管部门准许买卖,并过了户;二是价款基本合理,是等价有偿的;三是买方交付了房款,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十余年,卖方住房困难问题已经解决。从本案的实际出发,应认定这起房屋买卖关系有效。我院倾向后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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