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房屋,买卖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与李四为兄弟关系,共同继承了一套位于某市中心的房屋,二人为共同共有人,未约定各自份额。李四因急需用钱,在未告知张三的情况下,伪造了张三的授权委托书,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出售给了不知情的王五,并协助王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张三发现后,以李四无权处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王五返还房屋。法院最终驳回了张三的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是李四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二是王五能否给予善意取得而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301条关于共有物处分的规定,未经法定多数或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通常属于无权处分。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为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李四在未经张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卖房屋,构成了无权处分。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311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三个要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即受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不知情;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即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买卖,没有出现明显高于或低于市价的情况;3.转让不动产已经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本案中,王五对李四的无权处分行为不知情,构成善意,且是以市场价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因此,王五构成善意取得,可以获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第三,张三若想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李四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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