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精装房交付标准与宣传材料不符的,房屋买受人能否要求整改或解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某开发商在销售楼盘时,通过宣传册、样板间及广告宣传,承诺精装修交付标准为“全屋采用XX品牌地板、YY品牌橱柜”。业主李某等收房时发现,实际交付房屋中使用的是价格、品质显著较低的其他品牌产品,甚至部分材料与宣传型号不符。双方协商未果,李某等业主起诉要求开发商按宣传标准整改。

 

【刘颖新律师评议】

开发商在宣传册、样板间中对于装修品牌、材料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如明确品牌、系列),且该承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精装修是房屋总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该宣传内容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开发商实际交付房屋的装修标准与合同约定(即视为合同内容的宣传承诺)不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限期按照承诺的品牌、规格予以更换、重作。若开发商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将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