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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未满上市年限即出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猪猪侠(原告)与超人强(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超人强将名下一套经济适用房卖给猪猪侠。该房屋是被告于2013年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订购协议书购得,交纳房屋契税,2018年3月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后来两人因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纠纷,原告于2023年8月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的,不得上市交易。本案房屋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具有完全产权,被告购买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起算时间应当从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或交纳契税开始计算,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无论从交纳契税还是从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都不满5年,违反了我国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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