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出售后,单位主张优先购买的,原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将其从单位(某研究所)购买的房改房出售给张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未履行通知原产权单位的义务。交易过程中,某研究所得知此事后,向李某及张某发出书面通知,主张在同等条件(同等价格、支付方式等)下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求购买该房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需要探讨两个问题:一是原产权单位某研究所是否对已出售的房改房享有优先购买权?二是若单位主张行使该权利,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及履行将如何认定?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政策和法规的相关规定,房改房是职工基于特定身份、以优惠价格从单位购买的房屋,其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李某在出售前未通知单位,侵害了单位的法定权利。其次,张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本身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应认定为有效。但该合同的履行因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存在法律障碍。综上,某研究所享有案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排除了李二人的合同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因此应当支持研究所的诉求。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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