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且均未过户的情况下,房屋应当归属于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钱某将同一套房屋先后出卖给孙某、王某、赵某三人,并分别签订了买卖合同。孙某签约最早,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未入住;王某签约晚于孙某,但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已实际装修入住;赵某签约最晚,支付了高额定金。因三人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发生争议,均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己所有并办理过户。法院判决钱某继续履行与王某的买卖合同,为王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在一房多卖的情况下,核心的物权归属规则是:首先归先办理过户一方所有;如果均未办理过户,则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如果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则归先行实际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本案适用的是第三种情况。王某不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更重要的是已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因此,依据上述规则,已合法占有房屋者优先,因此法院应当支持王某的诉求。对于孙某和赵某,法院认定其与钱某的合同有效,但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二人可向钱某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钱某承担返还房款或定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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