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买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租金损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24年12月31日交房。开发商逾期8个月仍未交房,小王在外租房居住,每月租金6000元。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租金损失。法院审理认定,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赔偿租金损失4.8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逾期交房超过合理期限,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实际损失。本案中开发商长期逾期,导致小王额外支付租金,应赔偿。建议合同中明确逾期交房的解约期限和违约金标准,同时保留租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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