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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卖方未告知房屋曾发生漏水,买方能否要求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将一套曾发生严重漏水的房产出售给小王,签约时未告知。小王入住后漏水复发,维修费用3万元。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定,小李故意隐瞒漏水瑕疵,构成违约,判决赔偿维修费用。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房屋漏水属于影响使用的质量瑕疵,卖方负有告知义务,故意隐瞒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李未披露漏水情况,应赔偿维修损失。建议买方收房前仔细查验房屋,尤其厨房、卫生间等易漏水区域,留存验收记录。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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