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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买方因卖方未配合办理贷款,能否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小李配合办理贷款。后小李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导致贷款未获批,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法院审理认定,小李未履行配合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卖方有配合买方办理贷款的附随义务,拒不配合构成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贷款是付款关键,小李不配合导致交易受阻,应担责。建议合同中明确卖方配合贷款的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推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协助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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