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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以房抵债”协议能否对抗房屋买卖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欠小王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小李将该房出售给小张,完成过户。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小张主张善意取得。法院审理认定,“以房抵债”未办理过户,不产生物权效力,小张善意取得,判决驳回小王诉求,小李另行清偿债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以房抵债”协议本质是债权协议,未过户不转移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小张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应保护其权益。建议“以房抵债”后及时办理过户,避免权属争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符合善意、合理价格、已登记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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