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逾期申请贷款但最终获批,卖方能否主张违约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王应于签约后7日内向银行申请贷款,逾期超过10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小王因自身原因延迟20日才提交贷款申请,但在过户前贷款全额获批,双方完成交易。后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逾期申请贷款的违约金。法院审理认定,逾期申请未影响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判决驳回小李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贷款申请迟延是否构成违约,关键看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本案中小王虽逾期申请,但贷款最终获批,未导致交易失败或卖方损失,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逾期申请导致贷款未获批、交易无法进行,买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建议合同中明确“贷款申请迟延但最终获批的,不追究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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