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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因政策调整导致贷款迟延,是否构成违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小王通过贷款支付尾款,应于20251030日前完成贷款审批。后因银行信贷政策收紧,贷款审批延迟至1120日通过,小李以逾期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审理认定,贷款迟延系政策调整导致,不可归责于小王,且未影响房款支付目的,判决驳回小李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贷款审批及放款时间受政策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若因不可归责于买方的政策调整导致迟延,且最终贷款获批、房款足额支付,买方不构成违约。本案中小李以轻微迟延为由解除合同,违背交易诚信。建议合同中明确“政策调整导致贷款迟延的,不视为违约”,降低履约风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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