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承诺“买房送车位”,交房后未兑现,买方能否要求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某开发商宣传“购房即送产权车位”,小王据此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中未明确车位归属,但保留了开发商的宣传海报。交房后开发商拒绝交付车位,称“送车位”为营销噱头。法院审理认定,开发商的宣传内容具体明确,构成要约,判决开发商向小王交付产权车位,无法交付则赔偿市场差价15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开发商的销售宣传若对房屋附属设施作出具体承诺,且影响购房决策,即便未写入合同,也视为合同内容。本案中“买房送车位”的宣传具有约束力,开发商未兑现需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买方留存宣传资料、海报、销售录音等证据,必要时将承诺内容写入补充协议。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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