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约定家具随房转让,卖方擅自更换是否违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总房款320万元,其中包含屋内家具家电作价30万元,明确“附属设施随同房屋一并转让”,但未注明具体品牌型号。交房时小王发现,看房时的实木床、品牌空调等被更换为普通家具,遂拒付2万元尾款。小李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尾款,法院审理认定,卖方擅自更换核心家具构成违约,判决小王扣除5000元损失补偿后,支付1.5万元尾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二手房交易中,家具家电作价并入房款的,虽未明确品牌型号,但看房时实际陈列的物品应视为交付标准。卖方擅自更换核心家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隐含义务。本案中法院结合更换情况酌定损失,兼顾双方权益。建议买卖双方签订《家具家电清单》,明确品牌、型号及状态,避免争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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