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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阴阳合同”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损失由谁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签订“阴合同”约定房价260万元,为避税签订“阳合同”虚报价款180万元办理过户。后税务机关发现避税行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5万元。小王要求小李共同承担该笔费用,小李拒绝,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避税行为系双方共同合意,损失应按过错比例分担,判决小王与小李各承担7.5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阴阳合同”避税系双方共同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税款追缴及滞纳金损失,应由双方根据过错共同承担。本案中双方均存在避税故意,应平均分担损失。提醒买卖双方依法纳税,避税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引发损失分担纠纷,得不偿失。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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