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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阴阳合同”避税,哪份合同是履行依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为少缴税款,卖方杨某与买方林某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是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价格为500万元。另一份用于网签备案的合同,约定价格为350万元。双方按350万元的价格申报纳税。后因房价上涨,卖方杨某反悔,以用于网签的350万元合同为准,主张双方交易价格就是350万元,要求林某按此价支付剩余款项,或者以该合同避税违法为由主张合同全部无效,意图收回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阴阳合同”纠纷的核心在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履行依据的确定。

首先,关于合同效力。用于网签备案的低价合同(阳合同),其目的是逃避国家税收,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旧法表述)或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精神),该合同中关于价格的条款无效。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而双方私下签订的真实价格合同(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除价格条款外与阳合同一致的部分)并不当然无效。避税行为是双方通谋的违法行为,应由税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补税、罚款),但不宜以此直接否定整个房屋买卖关系的效力,以维护交易稳定。

其次,关于履行依据。在“阳合同”价格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双方真实的合意是“阴合同”中约定的500万元。因此,应当以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即500万元的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杨某试图以无效的“阳合同”主张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法律风险。双方均面临税务部门的追缴和处罚。同时,此类纠纷本身为交易埋下了巨大隐患,任何一方反悔都可能以此为借口挑起讼争。律师强烈建议,依法诚信纳税,杜绝签订“阴阳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阳合同”为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阴合同”为隐藏行为,其效力独立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