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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满五唯一”承诺不实,税费差额由谁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410月,刘先生出售其名下房产给唐女士,合同约定:“卖方承诺该房屋为‘满五唯一’住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唐女士基于该承诺,同意以480万元成交。过户时,税务机关核实该房屋虽“满五”,但刘先生名下另有两套房产,不符合“唯一”条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9.6万元(按2%核定)。唐女士拒绝支付,双方产生争议。刘先生称:“合同未写明税费由谁承担。”唐女士遂起诉,要求刘先生支付该笔税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为“满五唯一”承诺不实导致的税费承担问题。首先,“满五唯一”是影响个税是否缴纳的关键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案中,刘先生作出“满五唯一”承诺,但实际并非“唯一”,导致产生本不应由买方承担的税负。该承诺虽未写入合同正文,但通过口头或补充协议方式作出,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次,根据《民法典》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先生作为产权人,明知房屋非“唯一”却作出虚假承诺,存在主观恶意,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再次,合同若未明确税费承担方式,通常按交易习惯处理:个税由卖方承担,契税由买方承担。但若卖方虚假承诺导致税负增加,应由其承担额外支出。法院通常会判决:刘先生应支付因“非唯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9.6万元,因其虚假陈述直接导致税负发生。若唐女士已代缴,有权向刘先生追偿。建议:买方应要求卖方提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在合同中明确“满五唯一”承诺及违约责任;约定“若承诺不实,卖方承担全部额外税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