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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委托赵某代为出租房屋,但未授权其出售。赵某擅自以小李名义与小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产出售给小王,收取定金2万元。小王得知赵某无处分权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定金。法院审理认定,赵某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未获小李追认,判决合同无效,赵某返还定金并赔偿小王的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未获权利人追认则无效,无权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王未核实赵某的代理权限,存在一定过错,但赵某的无权代理是主要过错。买受人签订合同时应核实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确认其是否有权处分房屋。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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