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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备案后,卖方能否单方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小王支付首付款后,小李因房价上涨反悔,以未办理过户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拒绝继续履行。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审理认定,网签备案虽不产生物权效力,但表明合同已生效,小李无权单方解除,判决小李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

 

【刘颖新律师评议】

网签备案是行政监管手段,不影响合同效力,仅能防止一房二卖。本案中小李签订合同并办理网签后,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房价上涨不能作为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网签备案后,双方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锁定物权归属。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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