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隐瞒房屋“凶宅”事实,买方能否撤销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购买小李名下房产,入住后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凶宅”。小王认为小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法院审理认定,“凶宅”信息会影响购房意愿,属于应当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小李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合同,小李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小王的利息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出卖人负有如实披露房屋重要信息的义务,“凶宅”虽不影响房屋使用功能,但属于影响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隐瞒该事实构成欺诈。本案中小李未履行告知义务,小王有权撤销合同。买受人购房前可向邻居、物业了解房屋情况,出卖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披露相关信息。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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