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开发商逾期交房,买受人能否主张违约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购买某开发商的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241231日,逾期交房按日支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逾期6个月仍未交房。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审理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判决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限期交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开发商逾期交房属于典型违约行为,买受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标准,可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损失。买受人应注意诉讼时效,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