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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虚假宣传“学区房”,买受人能否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某开发商宣传其开发的楼盘为“重点学区房”,小王为孩子上学购买了该楼盘的商品房。交房后,教育部门公布学区划分,该楼盘未划入重点学区。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开发商主张宣传资料不构成合同内容,拒绝解除。法院审理认定,开发商的虚假宣传构成要约,判决解除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开发商的宣传资料若对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具体明确的说明和允诺,并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本案中开发商虚假宣传“学区房”,构成违约,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建议买受人保留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广告等证据,以便维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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