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卖方未结清物业费,买方能否拒付尾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购买小李的二手房,合同约定卖方应在交房前结清物业费。交房时,小王发现小李拖欠物业费1万元,遂拒绝支付尾款5万元。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尾款,小王主张行使抗辩权,要求小李先结清物业费。法院审理认定,小王的抗辩权成立,判决小李结清物业费后,小王再支付尾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本案中小李未结清物业费,小王有权拒付尾款。建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各项费用的结清时间和顺序,避免产生抗辩权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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