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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买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过户,卖方能否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小王应在支付全款后10日内配合卖方小李办理过户手续。小王支付全款后,因忙于工作,逾期2个月仍未配合过户。小李多次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认定,小王逾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判决解除合同,小王支付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办理过户手续是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买方未按约定配合过户,属于违约行为。卖方经催告后,买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建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过户时间、催告方式及违约责任,避免拖延。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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