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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户口未迁出能否要求违约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购买小李的二手房,合同约定小李应在过户后30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按日支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过户后小李因无其他落户地址,逾期半年未迁出户口。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小李主张无法迁出系客观原因,拒绝赔偿。法院审理认定,户口迁出义务属于合同约定义务,判决小李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户口迁移虽属于行政机关管理范畴,但当事人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本案中小李未按约定迁出户口,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户口迁出时间、违约责任,同时约定“户口保证金”,降低履约风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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