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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避税,卖方能否主张合同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阴合同),约定房价288万元,为避税又签订备案合同(阳合同),虚报价款188万元并办理过户。后房价上涨,小王以“阴阳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交易。法院审理认定,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阳合同中价款条款因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阴阳合同”中,阴合同体现真实交易意图,合法有效;阳合同中避税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但不导致整体合同无效。本案中小王以避税为由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房屋买卖应遵守税收法规,避税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且无法作为反悔交易的合法理由。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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