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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已过户的买受人是否优先取得产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将房产先出售给小李,签订合同并收取首付款70万元,约定两个月后过户;后因房价上涨,小王又将该房产出售给小张,全额收款并办理过户登记。小李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小王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法院审理认定,小张已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小李可另行主张违约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一房二卖”中,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产权。本案中小王违背诚信原则一房二卖,应向小李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应在签约后及时办理网签备案和过户手续,锁定房屋产权,防范一房二卖风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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