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内房屋被出售,承租人能否主张“买卖不破租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承租小王的房屋,租期5年,租赁期间小王将房屋出售给小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小刘要求小李限期腾退房屋,小李主张“买卖不破租赁”,拒绝搬离。法院审理认定,小李的租赁合同签订在先,房屋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判决小李有权继续承租房屋至租期届满。
【刘颖新律师评议】
“买卖不破租赁”是房屋租赁的重要原则,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小刘作为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时,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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