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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出租人是否需要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承租小王的毛坯房,经小王书面同意后,花费8万元对房屋进行精装修。租期5年届满后,小李要求小王补偿装修残值,小王以“装修是承租人自愿行为”为由拒绝。法院审理认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无需补偿装修残值,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装修,租赁期限届满后,装修残值的归属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出租人无需补偿。本案中小李的装修是为了满足自身居住需求,且未与小王约定租期届满后的补偿事宜,无权要求补偿。建议承租人在装修前与出租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装修残值的处理方式,如折价补偿、承租人拆除等。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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