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房屋附属设施损坏,维修责任该由谁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承租小王的房屋,租赁期间,洗衣机因电机故障无法使用。小李要求小王维修,小王认为洗衣机是小李使用不当导致损坏,应由小李自行维修。双方协商无果,小李自行维修花费,后要求小王承担维修费用,小王拒绝。法院审理查明,洗衣机电机故障属于自然老化,并非使用不当导致,判决小王承担800元维修费用。
【刘颖新律师评议】
租赁房屋的附属设施维修责任,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因自然损耗导致损坏的,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因承租人使用不当导致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本案中洗衣机故障是自然老化所致,维修责任应由小王承担。建议租赁双方在签约时列明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避免产生争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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