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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内家具家电自然损耗,承租人是否需要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出租精装房给小李,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家具家电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租期两年届满后,小王验收房屋时,以冰箱制冷效果下降、沙发出现轻微磨损为由,要求小李赔偿损失并抵扣全部押金。小李辩称上述损坏均为自然损耗,拒绝赔偿。法院审理认定,冰箱和沙发的损坏属于正常使用导致的自然损耗,承租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小王全额退还押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承租人按照约定正常使用租赁物,因自然损耗造成租赁物损坏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家具家电的损耗是长期使用的必然结果,与小李的使用行为无关。建议租赁双方在签约时制作家具家电清单及现状确认表,明确区分自然损耗与人为损坏的责任边界,避免退租时产生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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