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承租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承租小王的老旧房屋,入住后发现房屋墙体开裂、电路老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多次要求小王维修,小王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小李担心居住安全,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押金。法院审理认定,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障承租人的人身安全,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小王退还小李押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危及承租人人身安全的,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无需提前通知出租人。本案中小王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小李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承租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留存证据,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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