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租赁房屋被征收,承租人能否获得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承租小王的商铺用于经营餐馆,租赁期内该商铺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与小王签订补偿协议,支付了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小李要求小王支付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小王辩称补偿款是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与小李无关。法院审理认定,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是针对实际经营者的补偿,判决小王向小李支付相应费用。

 

【刘颖新律师评议】

租赁房屋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补偿款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应归承租人所有。本案中小王领取全部补偿款后拒绝支付给小李,侵犯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房屋被征收时的补偿款分配方案,避免产生纠纷。

 

【相关法律】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