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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期限约定不明,承租人应何时支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将房屋出租给小李,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2500元,但未明确租金支付期限。小李入住后,每月均拖延支付租金,小王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小李支付拖欠的3个月租金。法院审理认定,租金支付期限约定不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本案租赁期限不满一年,判决小李限期支付拖欠的租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当事人对租金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支付时间。本案中双方未明确租金支付期限,小李应在租期届满时支付租金,但拖延支付的行为仍构成违约。建议租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日期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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