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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押金退还时间,出租人应在何时退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押金,租赁期满承租人无违约行为的,出租人退还押金,但未明确退还时间。租期届满后,小李腾退房屋并结清所有费用,小王却以“需核查房屋状况”为由,拖延两个月未退还押金。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王退还押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法院审理认定,小王无正当理由拖延退还押金构成违约,判决小王立即退还押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租赁合同未约定押金退还时间的,出租人应在承租人腾退房屋、结清费用后的合理期限内退还,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本案中小王以核查为由无限期拖延,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建议租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押金退还的具体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避免出租人恶意拖欠。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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