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能否随时解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将闲置房屋出租给小李,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仅口头约定月租金2000元,按月支付。租赁半年后,小王因家人需要入住,要求小李1个月内腾退房屋,小李以未约定租期为由拒绝。法院审理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判决小王有权解除租赁关系,小李限期腾退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本案中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未明确租期,小王提前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建议租赁双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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