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未告知房屋存在抵押,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将已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出租给小李,签订租赁合同时未告知房屋抵押情况。后小王无力偿还贷款,银行申请法院拍卖房屋,小李才得知房屋被抵押的事实。小李诉至法院,主张小王隐瞒重要事实,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定,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小王未告知房屋抵押情况存在过错,判决解除合同,小王赔偿小李相应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出租人出租已抵押的房屋,应当如实告知承租人抵押事实,未告知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但租赁合同本身有效。本案中小王隐瞒抵押事实,导致小李的租赁权面临风险。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查询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确认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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