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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签订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小王因急需资金周转,决定将房屋出售,要求提前解除与小李的租赁合同。小李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小王赔偿剩余租期的租金损失,小王仅同意退还押金。法院审理认定,小王提前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判决小王退还押金,并赔偿小李相应的经济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未约定的,应当赔偿承租人的实际损失,包括剩余租期内的租金差价、搬迁费等。本案中小王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需赔偿小李的损失。建议租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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