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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频繁擅自入户,承租人能否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将房屋出租给小李,租期1年。租赁期间,小王以“检查房屋”为由,每月多次未经小李同意擅自用备用钥匙开门入户,严重影响小李的正常生活与隐私。小李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认定小王的行为侵犯承租人合法居住权与隐私权,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小王退还剩余租金、押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承租人依约占有使用租赁房屋期间,享有合法居住权与隐私权,出租人不得擅自入户。本案中小王频繁擅自入户,属于严重违约且侵犯承租人权益,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若需入户检查、维修等,应提前与承租人协商,约定时间并取得同意,避免侵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按约定交付租赁物,并在租期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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