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因个人原因提前退租,押金能否退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签订1年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内承租人提前退租,押金不予退还”。小李租赁3个月后因工作调动,向小王提出提前退租并要求退还押金,小王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法院审理认定,该押金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加重承租人责任,应属无效,判决小王退还小李押金,小李赔偿小王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租赁合同中“提前退租押金不退”的格式条款,若未以合理方式提示承租人,可能因加重承租人责任而无效。本案中小李提前退租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押金应予以退还。建议租赁双方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而非直接约定押金不予退还,避免条款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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