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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中,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签订不定期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2200元。后小王因房屋翻新需要,提前15天通知小李腾退房屋,小李认为15天时间过短,不足以找到新的住处,拒绝搬离。法院审理认定,不定期租赁中,出租人解除合同应给予承租人合理的搬迁期限,结合当地租房市场情况,判决小王应给予小李30天的合理期限,小李在期限届满后腾退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不定期租赁中,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应结合房屋用途、当地租房市场情况、承租人搬迁难度等因素综合认定,一般住宅租赁的合理期限不少于30天。本案中小王仅给予15天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要求。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应提前通知承租人,给予充足的搬迁时间。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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