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后发现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能否索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购买某开发商的商品房,交房后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发现,该地块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而非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仅50年,且无法落户。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开发商辩称已在宣传册中注明土地性质。法院经审理认定,开发商未在合同中明确土地性质,判决赔偿小李房屋差价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土地性质直接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年限及落户资格,开发商负有明确告知义务,且应在合同中载明。本案中,开发商仅在宣传册注明,未写入合同,不足以证明已充分告知。购房者签约前应核查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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