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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期房后开发商擅自变更户型,能否退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开发商签订期房买卖合同,约定户型为三室两厅、南北通透。施工过程中,开发商未经小王同意擅自变更户型,将次卧面积缩小3平方米,且变为东西朝向。小王诉至法院要求退房,开发商辩称变更户型经规划部门批准。法院经审理认定,开发商未通知小王变更户型,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开发商变更房屋户型等规划设计,必须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或要求赔偿。本案中,开发商虽获规划批准,但未履行通知义务,侵犯了小王的选择权。购房者签订期房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户型变更的通知义务及退房条件。

 

【相关法律】

1.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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