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精装房后发现装修材料与约定不符,能否要求重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开发商签订精装房买卖合同,约定装修材料为进口品牌。交房后小王发现,部分材料为国产仿冒品。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重做,开发商辩称材料符合质量标准。法院认定开发商未按约定使用装修材料,判决开发商重做或赔偿差价。
【刘颖新律师评议】
精装房装修材料应符合合同约定,开发商擅自更换材料构成违约。本案小王有权要求重做或索赔。购房时应明确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留存样板间资料作为证据。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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