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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遇“连环买卖”,能否要求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刘购买小王的二手房,小王系从小李处购买,未办理过户。小刘要求小王办理过户,小王以未取得房产证为由拒绝。法院认定小刘为善意第三人,判决小王协助小刘办理过户,小李协助小王办理过户。

 

【刘颖新律师评议】

“连环买卖”中,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办理过户。本案小刘有权要求过户。购房时应核查房屋产权链条,确保卖方有权处分房屋,避免“连环买卖”过户风险。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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