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阴阳合同”被税务机关查处,责任谁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与小王签订二手房“阴阳合同”,阳合同价100万元用于过户避税,阴合同价150万元为实际成交价。后被税务机关查处,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0万元。双方就税款承担问题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均存在过错,判决小李与小王各承担50%的税款及滞纳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签订阴阳合同避税属于违法行为,双方均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小李与小王对避税行为存在共同过错,应分担税款及滞纳金。购房者应遵守税收法规,按实际成交价申报纳税,避免因阴阳合同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