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因限购失去购房资格,能否解除合同并要回定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刘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定金。签约后当地出台限购政策,小刘失去购房资格,无法办理过户。小刘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开发商拒绝,称政策属商业风险。法院认定限购属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势变更,判决解除合同,开发商返还定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因政策调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依情势变更请求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小刘因限购无法过户,符合情势变更条件。购房前应了解限购政策,合同可约定政策变动导致无法过户时的解约与退款条款。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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