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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买商品房遇格式条款加重责任,能否主张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与开发商签合同,格式条款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逾期交房,开发商仅赔偿已付房款0.1%”。开发商逾期交房,小李要求按实际损失赔偿,开发商以格式条款抗辩。法院认定该条款加重买方责任,无效,判决开发商按实际损失赔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格式条款无效,开发商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购房时应仔细审查格式条款,对不合理条款要求修改,必要时咨询律师。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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