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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商品房合同解除,剩余贷款谁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刘买开发商商品房,办理按揭贷款后,开发商逾期交房,小刘解除合同。银行要求小刘偿还剩余贷款,小刘拒绝。法院认定因开发商原因解除合同,剩余贷款本息应由开发商承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本案小刘无需承担剩余贷款。购房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解除后贷款的处理方式,避免纠纷。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2.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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